1,侵犯公民智力成果权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精简到200字

某市场女士日前在商场服务专柜特价区话130元买了一条裤子。回家试穿后发现裤子太大,于是到商场要求再换一条,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还。” -----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1990年3月,已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到朋友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1993年5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旅行社,让A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三千元的报酬。A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 1994年8月10号,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到了自己手迹题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千块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旅行社使用,并获得利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关于侵犯智力成果权

侵犯公民智力成果权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精简到200字

2,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哈廷公司是名称为“ 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哈廷公司认为其通过希格诺公司购买了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哈廷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主题名称为“用来固定接插连接模块和装入接插连接壳体或拧紧在壁板上的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和接插连接壳体系涉案专利前序部分的特征,该两个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予考虑,但实际限定作用在于该两个特征对于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其中,插接连接模块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接插连接壳体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而且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接插连接壳体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可以拆分为四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中均具有上述四个技术特征并一一对应,构成相同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判决:希格诺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哈廷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永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哈廷公司第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9785元。
我在电商领域 常见的是兰亭字体侵权字体侵权很常见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3,违反软件保护法的事例 急

也就是知识产权法的~~ 第一,“盗版有理者”认为,软件产品包含了大量人类共享的知识,所以软件本身就应该拿来共享。这种所谓的“知识均衡论”,是他们为盗版辩护的主要理由。 这个理由站不住脚。街上的奔驰轿车,其发动机原理是共享的,但谁也不能就此要求共享别人的轿车。当然,你利用人类共享的知识,自行制造一款汽车,就另当别论。书店里卖的书,是由汉字、阿拉伯数字和西文字母组成的,我们不能说语言文字是共享的,所以书店里的书就应该拿来共享。 同理,软件的确包含了许多共享的数学原理、操作系统原理和算法,但既然软件产品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就无权擅自共享别人研制的软件。我们当然可以利用共享的数学原理和编程原理,自行开发软件,但那跟擅自使用别人辛勤研制的产品,完全是两码事。 确切地说,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恰恰就是人们在共享知识上“追加的思想结晶”。而且,这种对“追加的思想结晶”的保护,也还是有时限的。如果一件产品,只要包含了共享的知识,就得拿出来给大家共享,那么试问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能免遭共享? 从另一个角度看,盗版软件之所以泛滥成灾,根本原因是现在的复制技术高超,制作盗版的成本很低。正是软件的这一天性,导致了软件容易被盗,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出台,也导致了各种“盗版有理”的奇谈怪论。 试想一下,要是微软将“Windows”做成硬卡,那么偷窃“Windows卡”的行为,是否还是合理的呢?在当代文明社会,到超市里偷一支唇膏都算偷,恐怕很难说偷“Windows卡”或“奔腾芯片”就不算偷吧。难道只要厂商以软件形式发售其思想产品,偷窃就变得有理了吗? 微软和Adobe等软件厂商,本来的确可以采用“硬卡”的方式发布产品,但这样做会对用户造成“代码升级”和“功能扩展”等方面的诸多不便。他们当初决定选用软件的方式,对全球软件业的蓬勃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这样做会招致盗版的麻烦,恐怕是意料之中;但打击盗版的行动,竟然会在中国激起“盗版有理”的呼声,应该是他们始料不及的。 个人用盗版也是侵权 第二,“盗版有理者”认为,中国政府最近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稿草案,不再区分软件的“私人用途”和“商业用途”,对所有侵权行为一概严厉处罚的做法,超越了“国际标准”。 这种观点耸人听闻,与事实不符。每个曾经安装过软件的用户都知道,在安装前必须接受一系列“软件使用条款”。这些条款均明确声明,厂商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作出诉讼(民事或刑事)的权利。没有哪种语言版本的软件,曾经声明过对私人侵权行为是免被起诉的。可见在国外,私人侵权也是不容许的。我国法律禁止个人做出侵权行为,并没有超越什么“国际标准”。 对一件软件产品,你不妨说出于公众利益,拒绝授予知识产权。你不妨拒绝保护微软或Adobe的软件,理由是人们认为它们实在太好用了。理论上你可以这么做,代价只不过是整个软件产业随之崩溃而已。但是,一旦授予知识产权,你就应该全面保护它,使它既不受商业用户的侵害,也不受私人用户的侵害,因为这两种侵害本质上没有区别。 反盗版并非强行推销 第三,“盗版有理者”声称“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这是低级的污蔑。它出自诗人之口,还情有可原,但出自经济学者之口,就实在令人汗颜了。 微软从不强迫别人使用“Windows”,Adobe也从不威逼别人使用“Photoshop”,他们只是坚决阻止别人盗用罢了。大家都打开门做生意,谁也无法强迫谁。是的,你喜欢我的软件,用盗版也非要我的不可。但我希望你付钱才用;你嫌贵,欢迎买别的,货架上有的是价格便宜的替代品;你盗用,不行。如此而已。怎么“反对盗版”竟然变成了“强行推销”?强盗逻辑发展至此,可谓登峰造极。 再说“暴利”。只要软件做得好,顾客愿意付钱,开发商就可以发财,这是经营的成功,本来天经地义。永远都要记住,任何自愿交易都使双方同时受益!微软和Adobe赚的钱越多,表明它们给用户带来的好处越大。在自由市场上,只要有人为软件公司赚取的“暴利”忿忿不平,我们就不妨立即为广大用户赢得的“好处”高声欢呼。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落实,随着防盗版技术的改进,中国的计算机用户将逐渐改用正版软件。这在心理上和金钱上,都要作出痛苦的调整;不少在竞争中落败的软件厂商,恐怕还要遭受破产的打击。但我们不要忘记,只有改用正版,才是正路,才符合民族产业的长远利益。正直的知识分子,即使遇到困难,也尽量不要接受歪理

违反软件保护法的事例 急


文章TAG: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智力成果权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精简到200字  
下一篇